申请人:周龙弟,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凤宝,女,1932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周玉根(系被申请人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东滨村周家宅XXX号。
申请人周龙弟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凤宝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龙弟称,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年事已高,神志不清,不认识人,生活无法自理,被申请人丈夫周约瑟已死亡,被申请人和周约瑟共生育五个子女为周玉英、周玉弟、周玉根、周卫根、周龙弟。被申请人父母均已去世。申请人平时对被申请人照顾较多,为更好维护被申请人的各项权益,请求如上述。
被申请人陈凤宝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请求,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理由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老年性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要求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申请人依法也具有监护资格,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陈凤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周龙弟为被申请人陈凤宝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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