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1,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某,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某2,男,200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周1(系原告周某2父亲),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3,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周某4,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周某5,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1、张某、周某2与被告周某3、被告周某4、被告周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三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1、张某、周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1、张某、周亦呈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阮广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