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1,男,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2,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3,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4,女,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5,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蔡某某,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莲东街XXX-XXX号。
第三人:周某6,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莲东街XXX-XXX号。
原告周1诉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第三人蔡某某、周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学胜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1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第三人蔡某某、周某6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1撤诉。
审判员:罗 懿
书记员:李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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