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扬,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沈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扬,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美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忠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1诉被申请人周某2、第三人沈梅华、第三人上海美郊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第三人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广丰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XXX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上海美郊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广丰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XXX室房屋。
查封原告周1、第三人沈梅华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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