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宝,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长生,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洪某某,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洪某某名下存款人民币8,5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洪某某名下银行存款8,5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周某某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XX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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