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味优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桥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林宥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琳,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味优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味优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倪 春
书记员: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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