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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木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呼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乡**村**号**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屯留区**镇**区**路**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组**号。

    上列三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月,被告人呼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三人在明知长治市屯留区**镇**村的谢某某、杨某某、牛某某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三人在**村东河湾内的杨树砍伐。经鉴定:三人砍伐谢某某杨树7株,计立木蓄积9.2978立方米,砍伐牛某某杨树2株,计立木蓄积3.5823立方米,砍伐杨某某杨树8株,计立木蓄积8.6838立方米,共计砍伐杨树17株,立木蓄积21.563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呼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呼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某、罗某某、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呼某某、罗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判处被告人呼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华

(院印)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呼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呼某某手机号码:136********;罗高红手机号码:131********;王建华手机号码: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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