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和庆志与广平县第一造纸厂、广平县昌盛制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和庆志
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广平县第一造纸厂
广平县昌盛制纤有限公司
冯海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庆志。
委托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平县第一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张道兵,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平县昌盛制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学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冯海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上诉人和庆志因与被上诉人广平县第一造纸厂、广平县昌盛制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和庆志于1998年12月18日被诊断为Ⅱ级矽沛病。1999年11月8日,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肆级,1999年12月30日广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邯劳裁书第990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根据劳动部(1996)22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规定标准。一次性付给和庆志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一年零六个月。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伤残抚恤金八年零六个月。……。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依据原劳动部(1996)22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和《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本人如自愿一次性结清待遇,并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批准,可以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伤残程度被确认为1-4级的,其相应抚恤金分别为13年、11年零6个月、10年、8年零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中属于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分别加发24个月、19个月、14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工伤、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规定,和庆志已享受并领取了8年零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规定,和庆志到达退休年龄时方可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综上,和庆志上诉要求被上诉人自2007年7月开始支付上诉人伤残津贴,以后按月支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医疗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和庆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和庆志于1998年12月18日被诊断为Ⅱ级矽沛病。1999年11月8日,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肆级,1999年12月30日广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邯劳裁书第990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根据劳动部(1996)22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规定标准。一次性付给和庆志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一年零六个月。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伤残抚恤金八年零六个月。……。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依据原劳动部(1996)22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和《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本人如自愿一次性结清待遇,并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批准,可以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伤残程度被确认为1-4级的,其相应抚恤金分别为13年、11年零6个月、10年、8年零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中属于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分别加发24个月、19个月、14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工伤、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规定,和庆志已享受并领取了8年零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规定,和庆志到达退休年龄时方可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综上,和庆志上诉要求被上诉人自2007年7月开始支付上诉人伤残津贴,以后按月支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医疗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和庆志承担。

审判长:段子勇
审判员:张仑
审判员:马静

书记员:张翠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