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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某涉嫌盗窃罪案起诉书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1********,白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为泸水市**乡**村委**村**组**号,捕前住泸水市**镇**村委**组**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泸水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和某某到泸水市**镇***酒店停车场用事先准备好的起子将王某某牌号云******一辆银灰色广雅牌踏板二轮摩托车线路坡坏,用打火机烧线并搭线将摩托车启动后盗走。经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050.00元。

2、2020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和某某到泸水市**镇****组托某某家将托某某的号牌为云******的一辆绿色大运牌架子摩托车盗走,经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40.00元。被告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现两辆被盗摩托车已追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但被告人和某某系累犯,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合生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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