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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匠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勃苒泽汽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昊,男。
  被告:上海匠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瑞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传云,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瑞鑫,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传云,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绍浦,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何俊,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明帅,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安徽勃苒泽汽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符绍浦,总经理。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匠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魏瑞鑫、被告符绍浦、被告何俊、被告许明帅、被告安徽勃苒泽汽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何  伟

书记员: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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