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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余银门、刘桂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哲,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银门,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刘桂林,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银门、被告刘桂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秀兰

书记员:朱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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