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田天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丽,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府海,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合肥五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袁英宗。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常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府海、合肥五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彭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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