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廖文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英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黎加宁。
被告:季海英,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张伟,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季火林,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杨水华,女,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浙江伟英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英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季海英、被告张伟、被告季火林、被告杨水华、被告浙江伟英达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 蓉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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