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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闹旦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和闹旦,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孟津县****村。2011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4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4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闹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4日凌晨4时30分许,在洛阳市涧西区牡丹路艾莱网吧,被告人和闹旦坐在正在37号机玩游戏的汪某某对面,趁汪某某玩游戏入迷不注意之机,用一铁丝钩将汪某某放在电脑显示器下方的金色的oppo R9手机钩到自己跟前,后将汪某某的手机盗走。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金色oppo R9手机被盗时的价格为1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和闹旦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闹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闹旦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和闹旦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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