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九皋,男。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交大新村业主委员会,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丁照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哈九皋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交大新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大新村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九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九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公示小区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的首次筹集(拨付)金额;二、被告提供2010年至2017年期间小区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使用的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照相或复印;三、被告公示2010年至2018年期间业委会的决定、会议记录以及业主大会的决议;四、被告公示2016年业委会换届时的财务审计报告。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交大新村(以下简称交大新村)小区19号102室房屋业主。交大新村小区1号至54号属售后公房,71-78号为商品房。根据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售后公房维修基金包括房屋维修资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资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三项,而被告从未向小区居民公示过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的情况,以致绝大多数业主根本不知道该款项的存在。另外,被告也从未公示过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会议记录,亦未公示过业委会换届时的财务审计报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交大新村业委会辩称: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第一、三、四项诉讼请求。首先,对于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业委会从未向小区业主筹集过。据被告了解,交大新村小区公房通过购买变成私房后,政府将购房款的一部分划为原告所述的三项基金,委托产业管理单位根据购买的情况分批转入区县房产交易中心监管的建设银行账户,业委会成立后在建设银行开户,区县房产交易中心再将三项基金转入业委会账户。现被告没有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首次拨付情况的材料,也没有义务了解并公示。其次,被告至建设银行调取过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的首次入账情况,但也未获取到明确信息。再次,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从未向被告直接提出知情权请求。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陆续于2019年9月、11月在小区张贴公示2010年至2018年期间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决议及部分会议记录,且在本案诉讼之前,被告或业主大会形成会议决定、决议后都有及时公示,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同时,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会议记录也不属于公示范围。最后,2016年小区业委会换届时,向建设银行提出财务审计申请,因商品房与售后公房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审计规则不同,建设银行按照惯例仅就交大新村小区的商品房委托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了该审计报告,并就遗漏的售后公房部分向建设银行提出换届财务审计申请,现建设银行已经受理,待审计报告作出后,被告会及时在小区公示。但就换届财务审计时遗漏售后公房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被告不具有过错,且就售后公房部分是否需要进行换届财务审计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交大新村小区为混合型小区,该小区1-54号为售后公房,71-78号为商品房。原告系该小区19号102室业主。被告系该小区业委会,于2018年9月28日登记备案。被告曾于2016年进行换届选举。
审理中,被告提供了其于本案诉讼期间在交大新村张贴公示的以下材料:
1、上海市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交大新村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和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该报告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表》和《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
2、建设银行出具的交大新村小区2009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期间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包含街坊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的期初余额、分摊、期末余额等。
3、业主委员会工作手册,其中包含2010年7月19日至2019年9月22日期间的业委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
原告对被告已经公示的上述材料没有异议,但认为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报告未显示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的首次筹集(拨付)情况,且业主委员会工作手册中缺少2016年业委会换届选举的相关决议以及在小区开展“美丽家园”建设的相关决议。被告称,小区业主大会很难召集,也很少举办,即便举办也不一定形成决议或决定,业委会办公条件也非常有限,2016年业委会换届选举以及“美丽家园”建设项目是由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房管办事处或小区居委会负责进行,相关材料非由业委会保管,现无法公示。
诉讼中,被告提供了其至建设银行调取的交大新村小区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于2004年6月10日、同年7月23日的两笔入账情况。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未显示款项性质。
另查明,交大新村业主大会于2019年9月5日向建设银行提交《业主委员会换届财务审计业务委派申请单》,建设银行现已受理。被告称,该项审计申请主要针对小区售后公房的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享有了解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即业主知情权。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通常情况下应以查阅权为宜。原告作为交大新村小区业主,可以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但该权利的行使范围应综合业主申请公布或查阅事项的具体性质、相关资料的保管主体以及被告是否由能力提供相关资料来综合确认。
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诉请公布的内容不属于业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制作的材料,审理中被告为满足原告的要求,也至相关部门调取,但未获得明确的信息,故难以认定被告保管有相关材料或者其有能力提供,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对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查阅的过程中,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原告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告诉请被告公示的内容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应当向被告公布,被告虽不同意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但于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实际公示,被告确认已经拍照留存,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已经公示的内容中缺少2016年业委会换届选举以及小区开展“美丽家园”项目建设相关材料,但未举证证明业主大会、业委会就该两项目确实形成相关决议、决定或会议记录,同时被告也否认该两个项目系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主持进行并形成相关会议材料,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布该部分材料,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公布的换届审计报告中缺少售后公房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根据审理查明情况,被告换届审计过程遗漏了对售后公房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已就此向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机构提出审计申请,现申请已经受理,正在委托审计过程中,故原告主张的售后公房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审计表客观不存在,原告要求公示,本院亦难以支持。但待售后公房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出具以后,被告应及时公布。综上,原告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中要求公示的内容,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交大新村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2010年至2017年期间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交大新村小区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使用的原始凭证,以供原告哈九皋查阅、照相或复印;原告哈九皋如需复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二、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交大新村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哈九皋公布2010年至2018年期间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的决议以及2016年业委会换届财务审计报告(已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哈九皋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交大新村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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