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卉,女,1987年6月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慧,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甜甜,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弭慧,女,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卉与被告王弭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2月3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中止诉讼,同年5月18日恢复诉讼。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卉负担。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陈海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