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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乐业小学校、祁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乐业小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娜,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利,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呼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街工会楼2单元502室。

乐业小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乐业小学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工亡职工王三力丧葬补助金的核算标准适用错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丧葬补助金应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应适用黑龙江省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791.92元,而不是适用哈尔滨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38.75元。二、一审判决未能核实和确认工亡职工的继承亲属范围。祁某某、王守良、王金辉、王金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哈尔滨市本身就是一个统筹地区。乐业小学提出的近亲属问题不存在。乐业小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支付王三力亲属祁某某、王守良、王金辉、王金明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祁某某系王三力之妻,王守良系王三力之父,王金辉、王金明系王三力之子。王三力与乐业小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7月6日,王三力在上班时突发疾病,经救治无效死亡。后经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三力的死亡视同工伤,同时该劳动行政确认被人民法院判决所支持。王三力在乐业小学工作期间,乐业小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王三力的死亡被认定为视同工伤,乐业小学应当支付其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436,200元(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丧葬补助金为工伤发生时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038.75元/月×6个月=18,323.5元(哈尔滨市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为3,038.75元)。故乐业小学请求不支付祁某某、王守良、王金辉、王金明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补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三)项规定,判决:原告哈尔滨市乐业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祁某某、王守良、王金辉、王金明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金18,323.5元。如果祁某某、王守良、王金辉、王金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乐业小学校负担(已付)。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哈尔滨市乐业小学校(以下简称乐业小学)因与被上诉人祁某某、王守良、王金辉、王金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业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利,被上诉人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翔,被上诉人王守良、王金辉、王金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王三力丧葬补助金的标准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丧葬补助金应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2011]8号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本案伤亡职工王三力生前居住地及工作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对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判决按照哈尔滨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38.75元计算王三力丧葬补助金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乐业小学诉请主张伤亡职工应按照黑龙江省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是否存在未核实确认王三力继承人范围问题。经查,祁某某与工亡职工王三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即王金辉、王金明。王三力之母已于2011年去世,王三力之父王守良尚健在。对该事实乐业小学无异议。祁某某、王守良、王金辉、王金明作为王三力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向乐业小学主张王三力工亡和丧葬补助的权利。原审判决不存在遗漏、错判主体,故乐业小学主张原审法院未审查工亡职工王三力继承人范围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乐业小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乐业小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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