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奇利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车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集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潘茉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奇利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集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组织证据为由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奇利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市奇利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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