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会宁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姜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石磊,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玉泉行政执法中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真,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玉泉行政执法中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郭岩峰,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阿林罚决字[2016]第6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处以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5946.3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事实和理由、证据、依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哈阿林罚决字[2016]第6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郭岩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3.89亩×667平方米/亩×10元/平方米=25946.30元。2、责令其三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作出的哈阿林罚决字[2016]第6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查明被执行人郭岩峰违法事实,处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哈阿林罚决字[2016]第6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静斌 人民陪审员 李宝顺 人民陪审员 赵海楠
书记员: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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