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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黑龙江省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玄兆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山,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负责人:刘君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孙书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昌军,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26元、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于 威 代理审判员 杨 艺 代理审判员 颜 华

书记员:高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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