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费日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元。
原告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78元,减半收取45,5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589元,由原告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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