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24栋3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生,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排水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哈尔滨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中山、齐齐哈尔市排水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9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丹
审判员 刘颖
审判员 李宏艳
书记员: 张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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