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XXXXX1817,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XX县XX乡XX村XX路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9时00分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哈某某酒后驾驶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载2人),从XX乡地头房子前的土质路行驶到柏油路后,沿XXX乡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16公里+800米处时车上的阿某某说要开,两人刚换位置交警事故中队民警抵达现场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1.0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哈某某判处3个月以上4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8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尼瓦尔阿不来提检察官助理:古力米热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案卷材料、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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