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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810617XXXX,蒙古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XX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22时32分许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HAXXXX号白色翼博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天富小区东门6号楼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血样酒精含量结果为254.8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哈某某常口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巴布·哈什巴图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指认车辆照片,酒精检测仪使用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2.被告人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鉴定意见: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65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抽血照片,车辆指认照片等;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嫌疑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特尔加甫

2020年5月26

附:

  1.被告人哈某某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一并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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