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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通恒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哈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恒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云。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又于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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