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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某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英安航空有限公司、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某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郭殿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凯,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志广,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云南英安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书林街5号富邦花园。
法定代表人黎桂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蜀,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碧路富邦花园西区1号。
法定代表人黎桂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蜀,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某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英安航空有限公司、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某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某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某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00元,减半收取,原告哈某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肖继顺
审判员 董策
审判员 车晓

书记员: 刘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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