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响水联谊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汪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才,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旭(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响水联谊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桂旭(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6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响水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响水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响水联谊热电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陆 烨
书记员:潘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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