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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房产律师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预告登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当条件成熟时还需及时进行正式登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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