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BrunoNacinovic,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沃丰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周贾珍,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间一直存在油漆及相关产品买卖业务,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3月24日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订购油漆等产品,原告已按订单约定交付了合计396350.64元的货物并已开具发票,但被告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6350.64元;2.判令被告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采购订单》并未生效,其中约定的管辖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纠纷管辖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审查证据确定是否受理遵循的是形式审查原则。本案中,由原、被告共同确认的采购单中已经存在明确的管辖条款,故本院作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受理本院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沃丰德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青岛沃丰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