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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二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顾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二宝,女,192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龙,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恩,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二宝与被告顾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二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唐二宝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二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2.74元,减半收取701.37元,由原告唐二宝负担。
  
  

审判员:陈晓星

书记员:池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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