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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云芳、陆云龙等与袁幸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云芳(曾用名:唐容芳),女,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云龙,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云虎,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云珠,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云蛟,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五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幸富,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希,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云芳、陆云龙、唐云虎、唐云珠、唐云蛟诉被告袁幸富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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