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云虎,男,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寒,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定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男。
原告唐云虎诉被告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云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唐云虎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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