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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顾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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