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诏倡(原告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余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余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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