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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亮与人民日报社上海分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亮,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日报社上海分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士安,分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文,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亮与被告人民日报社上海分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再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樊大林

书记员:程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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