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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上海市徐某中学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唐某某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上海市徐某中学,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曾宪一,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大为,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锦华,女。
  原告唐某某为与被告上海市徐某区中学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某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因故致调解不成。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并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0月19日,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史  清

书记员:盛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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