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伟琴,女,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杜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鸿苏,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唐伟琴与被告杭鸿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8月29日,唐伟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唐伟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伟琴撤诉处理。
审判员:方 华
书记员:金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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