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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唐某某等与唐仲勲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丁丽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仲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唐杰、丁丽莉诉被告唐仲勲共有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被告唐仲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唐杰、丁丽莉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内容继承被继承人唐远明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书房路(原爱博路)560弄27号802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继承后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各占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唐杰、丁丽莉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唐远明与配偶李瑞芳(已于2007年2月28日报死亡)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及被告唐仲勲。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唐远明及原告唐杰、丁丽莉三人共有。被继承人唐远明生前立有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将涉案房屋中唐远明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原告唐某某、唐某某继承。现四原告请求依法按公证遗嘱内容继承被继承人唐远明的房屋产权份额。
  被告唐仲勲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按公证遗嘱内容处理涉案房屋产权份额。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唐远明与原告唐杰、丁丽莉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书房路(原爱博路)560弄27号802室房屋继承后,由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唐杰、丁丽莉按份共有,原告唐某某占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唐某某占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唐杰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丁丽莉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办理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各半承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50元,减半收取计17,875元,由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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