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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兴山县人民医院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唐某某。
申请人兴山县人民医院,所在地兴山县古夫镇香溪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楚,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唐某某、兴山县人民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唐某某、兴山县人民医院因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20日经兴山县古夫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兴山县人民医院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为唐某某支付或借支的相关费用不予追还(包括所欠药费17351.74元、借支费83200元),兴山县人民医院另外给唐某某及其家属赔偿120000.00元。
二、兴山县人民医院支付款项到位后,双方就此次医患纠纷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三、双方同意本协议申请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生效。四、确认生效后兴山县人民医院支付现金到位。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昌运

书记员: 舒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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