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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所、王某某等与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申莲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唐宁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涉县。
原告:唐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涉县。
原告:唐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涉县。
上述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全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上述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告:祁海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唐某所、王某某、申莲英、唐宁蔓、唐某1、唐某2与郭某某、祁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唐某所、王某某、申莲英、唐宁蔓、唐某1、唐某2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所、王某某、申莲英、唐宁蔓、唐某1、唐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7.0元,减半收取计2,523.5元,由原告唐某所、王某某、申莲英、唐宁蔓、唐某1、唐某2负担。

审判员 李红高

书记员: 樊程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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