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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凯瑞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凯瑞,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7年3月6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良军,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凯瑞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谷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凯瑞及其辩护人汪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唐凯瑞在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唐凯瑞了解到某公司将他人按揭购买的车辆因逾期未归还贷款而依合同进行扣押停放保管的地点。被告人唐凯瑞于2016年7月从某公司离职后,产生了利用在某公司停放保管因逾期未归还贷款而扣押的车辆诈骗车主财物的犯意。被告人唐凯瑞通过在某公司停放扣押车辆的地点获取车牌信息、再利用相关渠道查找被扣押车辆的车主信息的方式,向车主冒充自己是某公司员工,以帮助车主取走因逾期未归还贷款被某公司扣押的车辆为由,骗取车主财物。2017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唐凯瑞经事先与被害人谢某某多次电话和微信联系,冒充某公司员工,以帮助被害人谢某某取走因逾期未归还贷款被某公司扣押的一辆奔驰牌汽车为由,在本市武侯区武侯大道某小区,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0元。2017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唐凯瑞使用相同方式,经事先与被害人韩某某电话和微信联系,以帮助被害人韩某某取走因逾期未归还贷款被某公司扣押的一辆别克牌汽车为由,在本市武侯区武侯大道某小区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唐凯瑞在其父亲唐某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唐某于当日将人民币13000元退缴至公安机关,2017年3月9日,唐某又另将人民币21000元退缴至公安机关。
同时,另查明,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唐凯瑞的家属又代为向被害人韩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万元,另赔偿其他损失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唐凯瑞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谢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5000元,另赔偿其他损失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韩某某、谢某某均对被告人唐凯瑞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授权委托书、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情况,被害人谢某某、韩某某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3月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唐凯瑞在其父亲唐某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被告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唐凯瑞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
3.营业执照、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交接表、明扬伟业员工档案表。证实被告人唐凯瑞已于2016年7月7日申请并被批准离职,案发时已不是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4.案件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唐凯瑞收取被害人谢某某25000元现金所在的作案地点位于武侯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被告人唐凯瑞收取被害人韩某某1万元现金的作案地点位于武侯区某小区对面路边。
5.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唐凯瑞通过微信诈骗被害人谢某某、韩某某财物的经过,另被告人唐凯瑞使用昵称为“一本书”的微信(注册电话号为138XXXX9794)和昵称为“车贷,强哥”的微信(注册电话为155XXXX0732)进行聊天,被告人唐凯瑞虚构事实谎称已和工作人员协商好给现金就放车,并将聊天内容截图发给被害人以骗得被害人的信任。
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结算票据。证实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唐凯瑞的父亲唐某将人民币13000元退缴至公安机关,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唐凯瑞的父亲唐某将人民币21000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将上述人民币34000元依法扣押;另从被告人唐凯瑞的随身物品中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白色coolpad牌手机1部。
7.谅解书、收条。证实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唐凯瑞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韩某某退还赃款1万元,另赔偿其他损失5000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唐凯瑞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谢某某退还赃款25000元,另赔偿其他损失1000元;被害人韩某某、谢某某均对被告人唐凯瑞予以谅解。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陈某在郫县铁路工程学校读书时与唐凯瑞相识。2017年2月24日,陈某与唐凯瑞在红牌楼加油站相遇并于当日有过数次通话,之后在2017年3月1日17时许唐凯瑞又与陈某电话联系并见了面。唐凯瑞称因为陈某与某公司的“陈总”相识,可以通过找到被担保公司扣回来的车子,然后通过交警队的朋友查找到车主信息,陈某只需提供那些车辆的停放地点就可以“吃票子”。陈某称自己未答应唐凯瑞的要求,也未参与作案。
9.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被害人韩某某女朋友,韩某某按揭购买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为贵DXXXXX,2017年2月因其逾期未还款,被一名自称是维修车辆GPS的工作人员的男子将车开走。2月底,他们接到一个自称是“强哥”的电话,双方经协商让韩某某出1万元将车拿回去。3月1日中午,安某某与韩某某到达成都,并按照“强哥”发的地址与“强哥”在某中学门口见面。而后在“强哥”带领下,在地下停车场看到了他们的车,当场交给“强哥”现金1万元。“强哥”叫他们拿备用钥匙把车开走,这时,韩某某和安某某提出把之前那把钥匙拿到才行,于是强哥说回去取并离开。过了一会,“强哥”又发微信说拿钥匙需要2000元钱打点,他们没有同意,后来便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于是韩某某与安某某找到明扬伟业公司的人,才知道没有这个“强哥”,他们被骗了,于是和明扬伟业公司的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安某某辨认出冒充某公司员工骗走1万元的男子系被告人唐凯瑞。
10.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邓某系某公司业务员,某公司受上海某公司的委托,针对韩某某逾期不还贷款的情况,按照合同暂时扣押他的别克君越汽车。2017年2月15日,公司委派其去贵州收车,到了铜仁后,发短信给韩某某“你好,我是金融公司GPS维护员小邓”,之后便与韩某某取得联系并见面。邓某让韩某某交付车钥匙并检查车辆无问题后,在车内邓某将上海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交给韩某某看并让其签字,告知韩某某按照合同将把车开回公司暂时扣押。邓某将韩某某的车停放在某公司地下停车场。同时,邓某表示,他并没有将车辆的信息、位置告诉过非公司的人,邓某不认识被告人唐凯瑞。
1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曾某某系某公司人事经理。被害人谢某某车贷两期逾期未还款,某公司将被害人谢某某的车辆扣押在车库。2017年2月23日9时许,接到被害人谢某某电话,了解其公司是否有一名为唐凯瑞的员工,曾某某查无此人。谢某某说2017年2月22日下午17时许唐凯瑞冒充某公司员工诈骗了他25000元现金,于是曾某某与谢某某一起来派出所报案。2016年7月,被告人唐凯瑞从某公司离职。
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唐凯瑞于2016年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后因私自收受他人3000元将被扣车辆放行,于2016年7月被公司劝退。
13.证人唐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其陪同其子唐凯瑞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交给公安机关赃款13000元。2017年3月9日,唐某将赃款21000元交给公安机关。
1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后因逾期未还款,担保公司将车开走。2017年2月22日下午17时许,在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某小区地下车库,一名男子自称是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称谢某某买车按揭逾期,必须要全款才能将车开走,但该男子称有办法为谢某某办理继续分期按揭,需要交25000元。谢某某交给该男子25000元现金后,就联系不到该男子了。后谢某某经了解情况后,该男子不是明扬伟业公司的员工,遂报警。
15.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其按揭贷款购买了一部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贵DXXXXX,因逾期未还款,车被开走。韩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接到一自称“强哥”男子的电话称让其准备钱取车。2017年3月1日12时许,一自称是“强哥”派来的男子带韩某某到本市武侯区武侯大道某小区一停车场看见了自己的汽车,韩某某就相信该男子是某公司的员工,并交给该男子1万元现金用于取车。韩某某在准备将车开走时被工作人员阻拦,后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强哥”的电话号码为138XXXX7546,微信名为“车贷.强哥”,微信号为dianziquche。自称是“强哥”派来的男子系使用155XXXX0732的手机号与韩某某联系的。韩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唐凯瑞系自称是“强哥”派来的男子。
16.被告人唐凯瑞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2016年3月至7月期间,在某公司工作。2017年3月6日,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唐凯瑞通过车管所的朋友查找到了某公司停放在一小区停车场的被扣车辆的车主信息,以帮人拿回被扣车辆的名义向逾期未归还按揭贷款的两位车主实施诈骗。2月21日唐凯瑞分别给两个车主打电话,告诉他们自己是某公司的员工,欺骗两位车主交钱就可以帮助他们取回被扣车辆。2月22日下午,唐凯瑞与谢姓奔驰车主通过电话联系约至武侯大道某小区旁的面馆见面,而后唐凯瑞带奔驰车主到地下停车场看了某公司扣的奔驰车。奔驰车主看到车后并未交钱,因为车钥匙还在某公司,他看收不到钱,只有带着奔驰车主去公司看看能不能斡旋,让他少交点违约金,自己从中拿点好处费。结果公司负责人不在,于是唐凯瑞告诉奔驰车主只要其把钱交了,就可以想办法帮他拿钥匙。收了25000元后唐凯瑞叫奔驰车主等他,而后自己离开,并将155的卡换掉,之后用微信与奔驰车主联系,谎称此事被公司知道了,现在车还不安全,此后再无联系。3月1日,韩姓别克车主到达成都,约好在武侯区某中学见面,而后唐凯瑞又将155的卡装上,到某中学后见到对方是一男一女,而后其一同乘坐出租车道路武侯大道某小区外面,别克车主女朋友到停车场看到车,于是对方就将1万元给了唐凯瑞。之后对方向其索要钥匙,唐凯瑞称要再给他2000元就帮他们想办法拿钥匙,对方称身上没有钱就离开了。被告人唐凯瑞系通过155XXXX0732的电话号码、微信名为“车贷.强哥”的微信与被害人谢某某、韩某某联系。被告人唐凯瑞辨认出谢某某和韩某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凯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凯瑞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凯瑞的家属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34000元,后又分别再次向被害人谢某某退还赃款25000元、向被害人韩某某退还赃款1万元,另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韩某某的其他损失,被告人唐凯瑞取得了二位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赃款35000元已由被告人唐凯瑞的家属代为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谢某某、韩某某,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4000元应返还给被告人唐凯瑞的家属。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凯瑞系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案情,本案不适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唐凯瑞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凯瑞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coolpad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 燕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 人民陪审员  郑 军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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