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杨春,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9,62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9,62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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