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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男。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7年11月4日,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291,015.8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唐某某154,100元;
  二、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某律师费3,000元(被告刘某某已垫付2,600元,余款已当庭付清)。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已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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