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卫兵,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莲,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氏蔬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胜摇,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卫兵与被告上海杨氏蔬果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被告法定代表人杨胜摇被敲诈一案,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已决定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卫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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