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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卫祥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海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卫祥,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芳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俏婷,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海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卫祥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海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卫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鉴定费5,500元,均由原告唐卫祥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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