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友莲,女,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志龙,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友莲与被告程志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友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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