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国兴,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坚,男,1959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兴与被告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国兴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唐国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国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唐国兴负担。
审判员:杨宝勤
书记员: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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