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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兴与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国兴,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坚,男,1959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兴与被告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国兴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唐国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国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唐国兴负担。

审判员:杨宝勤

书记员: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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