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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明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国华,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明奎,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苏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华与被告向明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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