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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文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唐国文
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国文,原任荣成市电力燃料供应中心经理,现任荣成市高虹电力投资中心经营部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4)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国文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伶俐、董玉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国文及其辩护人何立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唐国文在担任荣成市电力燃料供应中心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威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刘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国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彭某等人的证言,威海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明细账、记账凭证,热电集团公司煤炭采购合同及煤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荣成供电公司证明材料,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国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国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唐国文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并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国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且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国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国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且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国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冬梅
审判员:宋传波
审判员:夏雪明

书记员:于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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