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孝平,女,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谷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鲁,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孝平与被告叶辉林、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孝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被告谷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唐孝平当庭撤回对被告叶辉林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孝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谷润公司、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唐孝平医疗费68,096.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含二期)4,800元、残疾赔偿金74,837.40元、住宿费4,960元、护理费(含二期)10,880元、交通费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5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13时许,叶辉林骑行电动自行车在徐汇区天钥桥路出辛耕路南约50米处撞伤步行的唐孝平。交警部门认定唐孝平无责,叶辉林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唐孝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前往上海家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三期及后续治疗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交通事故致唐孝平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XXX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5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给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事发时,叶辉林是谷润公司的员工,正在送餐途中。谷润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现各方无法就赔偿协商一致,唐孝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唐孝平的诉讼请求。
谷润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叶辉林是在为谷润公司工作,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谷润公司为叶辉林购买了保险,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具体赔偿项目答辩如下:医疗费,特需门诊及冲击波治疗非必需,不同意赔偿。与事故无关的医疗费要求扣除。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伤残赔偿金认可。住宿费、交通费不认可。护理费认可每天30元。衣物损、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律师费过高。
保险公司辩称,唐孝平应当提供配送信息证明叶辉林在为“饿了么”送餐。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谷润公司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主张,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具体赔偿项目答辩如下:医疗费、伤残赔偿根据保险条款确定。其他费用同谷润公司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4日13时20分许,在本市天钥桥路出辛耕路南约50米处,叶辉林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前未停车让行,与行人唐孝平发生碰撞,导致唐孝平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叶辉林事故全部责任。叶辉林系谷润公司骑手,事发时正在为公司进行配送。
唐孝平受伤后被送至上海中医院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当日即住院治疗,于2018年4月10日在腰麻下行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8年4月24日出院,共住院19.5天。住院期间,唐孝平支出21天护工费1,680元。之后,唐孝平多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门诊治疗。治疗期间,唐孝平共支出医疗费66,329.65元(包含伙食费383.60元、特需门诊医事服务费1,500元、冲击波治疗4,000元、药品:地黄丸、藿香正气胶囊、感冒清热冲剂、金尔力鼻喷剂)。
2019年3月25日,上海家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沪家沛[2019]临鉴字第1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孝平外伤致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左腓骨小头骨折,经手术治疗,现遗有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50%),评定为XXX伤残;伤后酌情给予休息期15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并酌情给予后续治疗费用。唐孝平为此支出鉴定费2,300元。
事发后,唐孝平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唐孝平系非农业家庭户口。
另查明:保险公司出具的《平安雇主责任险保险凭证》中被保险人信息显示:名称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雇员工作的地域范围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雇员名称叶辉林。保险期限自2018年3月12日0时起至2018年4月10日24时止。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护工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户口簿、平安雇主责任险保险凭证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由叶辉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发时,叶辉林系谷润公司员工,正在进行配送工作,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谷润公司承担。本案系侵权纠纷,而谷润公司与保险公司系合同关系,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本案中对保险责任问题不予处理。
本院对唐孝平的赔偿项目及费用认定如下:
医疗费,谷润公司要求扣除特许门诊医事服务费、冲击波治疗、无关药品的意见,本院认为,特需门诊医事服务费1,500元确实超出了基本医疗范围,本院酌情扣除1,200元。冲击波治疗,谷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超出合理治疗的范围,本院不予扣除。地黄丸、藿香正气胶囊、感冒清热冲剂系与治疗无关的药物,但上述药物均属于医保范围,无自付部分。金尔力鼻喷剂与骨折治疗有关,不予扣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383.60元应当予以扣除。综上,本院确认医疗费为64,746.05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唐孝平实际住院天数19.5天并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确定为390元。
营养费(含二期),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限并按照每日40元的标准确定为4,800元。
护理费(含二期),唐孝平住院期间支出的21天护工费1,680元,本院凭据予以确认。剩余期限的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限扣除住院期间21天,按照每日60元的标准确定为5,940元。两者合计7,620元。
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结合定残日唐孝平的实足年龄、户籍性质并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为74,837.4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唐孝平的伤残等级酌情为5,000元。
鉴定费,凭据确认为2,300元。
住宿费,唐孝平非上海常住人口,事发后唐孝平的亲属至上海陪同治疗所产生的必要合理住宿费应予支持,本院酌情根据唐孝平的住院治疗期限酌定住宿费为4,200元。
交通费,根据唐孝平就医、鉴定、处理纠纷等情况酌定为800元。
衣物损失费,考虑到本案事故的突发性及冲击力确会造成唐孝平随身衣物的损坏,本院酌定为300元。
律师费,综合案件情况、过错程度及诉讼标的等酌定为5,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69,993.45元,由谷润公司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孝平各类损失合计169,993.45元;
二、驳回唐孝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2.50元(唐孝平已预缴),由上海谷润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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